高速公路某路段管理处将高速公路隔离带打开一缺口,李某驾驶型拖拉机横穿该隔离带开口时,与路过此地的奥迪车相撞,造成车辆等相关损失共计31万余元。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车辆相关损失24万余元,被告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对拖拉机车主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4年5月29日11时40分许,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本公司的奥迪轿车驶入同三高速公路某路段。该路段管理处为服务区施工方便,将高速公路隔离带打开一缺口,作为为服务区施工运送建筑材料的通道,该开口附近未设置任何提示、警示标志。当李某驾驶自己的小型拖拉机为高速公路服务区运送建筑材料而横穿该隔离带开口时,奥迪轿车避让不及,撞在拖拉机上,奥迪轿车损坏,乘车人受伤。经交警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奥迪车驾驶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不负事故责任。原告的车辆等相关损失计3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李某驾驶拖拉机违章驶入高速公路并横穿高速公路隔离带,因此李某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告某高速公路管理处为修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施工方便打开隔离带,允许被告李某横穿高速公路运送石料,未尽到切实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管理处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