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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溺水身亡 旅行社判赔42万元

作者:         编辑: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2007-05-24         来源:         点击量:

儿子到外地旅游,不想竟踏上黄泉路。痛失爱子的一对夫妇将旅行社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3万余元。近日,上海黄浦区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42万元。
 
去年715日,某研究所团委与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约定由后者组团前往浙江桐庐旅游。71717许,旅游团乘竹筏经天目溪漂流至珍珠滩浴场。旅行社导游事先征得旅游团的同意后,安排团员在该浴场游泳,并明确游泳票由导游统一向浴场购买。22岁的团员张晨(化名)兴致勃勃下水游泳,不料很快溺水。工作人员将他救上岸,可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张晨父母悲痛万分,认为儿子死亡与旅游社疏忽管理有关。协商无果后,张晨父母将大通之旅旅行社和经营开发珍珠滩浴场的浙江富春江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公司、游乐场地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游客安全。珍珠滩浴场属天然水域,在此处游泳的危险性比人造游泳池大。两被告作为旅游公司和浴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具体明示浴场区域和下水地点,对游客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过错,遂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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