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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财产疑在改制中被侵占私分

作者:         编辑: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2008-03-24         来源:         点击量:

本网北京320日讯 记者韩乐悟 今天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原北京空调器厂退休职工诉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案,由上地法庭组成合议庭进行首次审理。由于该案是我国首例企业职工凭借物权法第63条,维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新颖案例,颇受相关方及媒体关注。

  欲大致厘清此案的脉络,须回溯到几十年前。据介绍,最初位于北京西城区李广桥南街甲1号的原北京空调器厂,是1958年由厂桥街道组织家庭妇女创办的街道工厂。经过几十年积累和全厂职工的艰苦创业,到1993年,北京空调器厂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改制成功,企业股本总额达到1662万元(万股)1999年,该等集体财产获得产权登记,确认北京空调器厂集体资产为2396.13万元人民币,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据原告讲,2001年,北京空调器厂进行公司制改革,将该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200110月改制完成前,多名企业股东被强制退股,其交纳的2000元股金被强制原数退回,并有数名职工被以各种名义办理了退休。

  原告及本案委托代理人之一吴桂莲在2004年偶然得知企业已非集体所有制之后,受100多名职工委托,开始走访调查集体共有资产的去向。20058月她提起对北京市工商管理局的行政诉讼,200611月提起对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都以败诉结束。

  200710月,她们找到了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最终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凭借新出台的物权法第63条,提出具有根本性的诉讼方案,即起诉要求撤销2001924日北京空调器厂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据原告代理律师陈岳琴表示,目前我国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已有相关立法,但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中集体财产流失问题法律约束有所欠缺。

  在今天长达两小时的庭审中,多是原告方对被告的证据提出质疑。由于被告方的一些证据原件没有带到法庭,他们被要求下周五前将这些原件提供给法庭。本案将择日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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