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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

作者:         编辑: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2019-07-30         来源:         点击量: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着力解决基层中小学教师“引不来、留不住”问题,不断增强基层教师职业吸引力,现就建立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乡村振兴战略,遵循基层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建立符合基层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鼓励人才到基层任教,在基层长期从教,为加快推进基层教育振兴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实施范围

基层中小学是指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基层中小学教师一般是指在基层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一线教师。各设区的市可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界定本地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制度实施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设立专属基层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在我省基层中小学增设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基层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的职称。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取得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只可申报高一级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

(二)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聘结合,仅限在基层中小学中聘用(任)。取得基层职称的教师交流到非基层学校,不得按照基层职称聘用(任),不再享受相应的职称和工资待遇。取得基层职称连续聘满5年,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经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相同级别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

(三)下放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将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由设区的市根据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的标准条件,做好职称评审、证书发放等工作。

(四)调整完善评审内容。从基层教育和中小学教师实际出发,制定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注重在基层教育一线的教师实绩长期贡献。注重对教师考核结果的应用,引导教师在提高育人质量、教学水平、工作业绩上下功夫。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基层教师参加现任教学科的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成果等不作硬性要求。

(五)完善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教师聘期考核办法,基层中小学应加强对教师的考核,对课时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达不到岗位要求的教师给予低聘或解聘。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界定范围。设区的市要结合实际,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合理界定本地区基层学校范围。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基层学校清单目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分别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完善基层学校清单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基层学校清单目录。

(二)严格评审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层教师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沟通合作,组织实施好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本地区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要把握行业特点,做好标准条件的制定和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基层中小学要对申报人员加强师德师风和年度考核,对其业绩贡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把扎根教学一线、贡献突出的基层优秀教师推荐出来参加评审。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定期抽查巡查制度,重点对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责令整改;对违纪违规的人员,要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其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查处。

深化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基层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各级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基层中小学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设区的市要抓紧部署,年底前完成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并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度基层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总结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各设区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基层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办法。本通知有关规定,基层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可参照执行。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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