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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刊物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编辑: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2012-03-21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刊物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内部刊物是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各系、部门或学生社团(组织)自行管理、编印、发行,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传递信息,在内部流通的所有资料性的、非正式出版的、非卖性的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内部刊物坚持学院“以创新求生存,以改革促发展,以质量创名校,以服务做贡献”的办学理念和“为社会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办学宗旨,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技术、文化知识,致力于提高和丰富全校师生的精神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繁荣校园文化。

第四条 全校内部刊物由宣传教育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内部刊物的审批

第五条 编印内部刊物必须履行登记审批程序,否则属违规出版。

第六条 内部刊物的审批程序:

1)主办单位向学院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

2)主管部门审核,发放“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刊物登记表”,主办单位详细填报;

3)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4)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统一纳入校内刊物管理序列。

第七条 内部刊物的创办,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创刊号出版前30日内,由主办单位向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写明下列内容:

1)主办单位创办内部刊物的理由、宗旨;

2)内部刊物的名称和业务类别;

3)内部刊物的主办者基本情况,包括主办单位,指导人员,主编人员的姓名、简历、职务、联系方法;

4)内部刊物经费来源和隶属级别;

5)内部刊物的发行刊期、发行数量、发行开版、发行范围及方式。申请书上述内容不周全或申报不实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关于内部刊物申办具体情况的说明:

1)内部刊物其名称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等字样;

2)内部刊物的业务类别指综合类、思政类、教学类、学术类、娱乐类、新闻类、工作简讯类等;

3)内部刊物的经费来源指学校(或主办单位)资助、社会资助、学校和社会共同资助等;

4)内部刊物的隶属级别指院级刊物、系级刊物、部门刊物、班级刊物、社团刊物等;

5)内部刊物的发行方式指校内赠阅发行、网上电子出版或两者同时进行等;

6)内部刊物的发行刊期指周刊、月刊、季刊、年刊或不定期刊等;

7)内部刊物的发行范围指本部门、全校和校内外等;

8)内部刊物的发行开版指刊物的开张,如16开、32开,四版、八版等;

9)内部刊物的发行数量指刊物每期印发的实际数量;

10)内部刊物的主编人员指报刊的主要编印人员;

11)内部刊物的指导人员指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内部刊物经批准出版之后,不得擅自改变其创办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内部刊物经批准登记注册后,严禁转让其出版权,不得出版登记项目以外的其他出版物。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出资或其他方式控制或接管内部刊物。

第十一条 内部刊物登记注册后半年不出版的,由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如要继续出版,须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内部刊物停办,应由其主办单位提前30天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办理停办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后的内部刊物,若要改变名称、主办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等,需依照本办法重新注册登记。

 

第三章  内部刊物的出版

第十四条 内部刊物应在每期固定位置标明(1)“内部交流”字样;(2)主办单位;(3)出版日期;(4)期号;5)联系方法。

第十五条 内部刊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1)有悖于宪法基本原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机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内容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禁止的。

第十六条 内部刊物为内部资料性非商品性报刊,属非卖品,不得刊登广告和刊出定价,不得公开出售,不准有偿发行或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 内部刊物因经费来源为社会赞助而需要收取工本费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收取工本费,但须在固定位置标明工本费金额。

第十八条 内部刊物为非正式出版刊物,不得搞公开征订、发行,不得在学校以外的公共场所发行。

第十九条 内部刊物若有特殊需要,经主办单位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限量对外进行工作交流。

第二十条 内部刊物若需临时出增刊、临时增期、临时出版“号外”、临时变更刊期、开版和发行范围、更换负责人等,须经主办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一条 内部刊物电子版本需经主办单位同意后,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网站、网页管理方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部刊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第四章  内部刊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刊物管理实施“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宏观指导,各主办单位分口管理、各负其责”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内部刊物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内部刊物评比活动,对优秀内部刊物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内部刊物的主办单位和指导人员应当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所办内部刊物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部刊物的主办单位要注意把握内部报刊的政治方向、思想倾向和言论导向,特别是不转载、不刊登境内外失实、片面、歪曲事实的报道和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部刊物必须维护学院声誉,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不利于学校工作的其他问题,不要随意公开发表或报道。对校外工作的报道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做负面报道。

第二十八条 内部刊物编印发行前,须经主办单位和指导人员审查、签字同意后方可付印出版,签字稿样应留存一年备查。

第二十九条 内部刊物出版后,须及时向主管部门缴送样本备案。

第三十条 内部刊物须按照本规定编印发行,违反本规定者,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办者,包括主办单位、指导人员、主编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内部刊物,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规收入;

3)没收或销毁违规期刊;

4)定期停刊;

5)停刊整顿;

6)撤销登记;

7)责令停办。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内部刊物的主办单位指导人员和主编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校规校纪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校内违规出版的刊物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内部刊物因违反本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撤销登记或责令停办的,不得再继续进行任何活动,其善后事宜由主办者妥善处理,并向校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凡于2008330日前已发行的内部刊物,须在200861日前到宣传教育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办理登记者,200891日起不准编印发行,擅自编印发行者视为违规出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内部刊物。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5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宣传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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