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胡新桥 通讯员涂莉 李莉荣)近日,居民刘某一家三口来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将一面写有“公正廉明”的锦旗送到主审法官手里。此前,刘某收到了胜诉的行政判决书
1997年3月,武汉供电局在青山区建设五路新建变电站,原告刘某的A、B两栋房屋属拆迁范围。1998年7月,青山区政府在未达成拆迁协议、也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裁决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刘某的房屋。为此,刘某多次上访,并于2000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青山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2000年5月,青山区政府主动撤销了对刘某房屋限期拆除的决定。6月,刘某撤诉。此后,他又两次向法院提起民事和行政索赔,但因程序问题均被驳回。
2002年8月,刘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被指定由武汉市石乔口区法院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刘某因A栋房屋被拆而遭受的损失,认定B栋房屋属违章建筑而不予赔偿。
刘某随后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中院围绕该房屋究竟是何时搭建的争议焦点展开庭审调查。刘某提供了有关该房屋系80年代前搭建的间接证据,而被告青山区政府则无法提供反驳证据。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武汉中院对刘某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赔偿刘某因B栋房屋被拆除而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