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新时期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建设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发,选取了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员薪酬制度作为参照系,根据可比性原则,从薪酬法律依据、薪酬结构、薪酬制度类型、薪酬决定机构、薪酬确定方式、薪酬的市场化、薪酬增资机制、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以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借鉴国外公务员薪酬制度的优点和经验,指出中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和公务员薪酬制度发展趋势,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取长补短,对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务员;薪酬制度
(一)中外公务员薪酬制度法律依据的比较
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有一套与公务员制度相适应的完整的法规体系,重视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法制化建设。虽然国外发达国家有关公务员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名称各不相同,但就其内容来看,有许多共同之处,诸如对公务员工资标准的确定、增长原则、调整依据、薪酬制度运行和控制等,均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从表1可知,我国公务员
薪酬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远远晚于部分发达国家,虽然《公务员法》作为法律依据,但是其中有关公务员薪酬的规定设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需要考虑具体设定方式的支撑,迄今为止,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尚未以法律形式系统、完整地表述出来。由于没有一套成型的公务员工资法出台,因此在薪酬的设计、调整、福利增补上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反映我国用法律来管理国家公务员薪酬制度的进程仍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
(二)中外公务员薪酬结构的比较
对于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这三个组成部分,在公务员薪酬结构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其中基本工资居主导地位,构成薪酬制度的主体。[2]各国都有特定的公务员薪酬结构即薪酬的组成部分与比例结构。表2是各国公务员薪酬结构构成与比例情况,它比较了中外各国公务员基本薪酬占全部薪酬中的比例以及津贴、奖金占全部薪酬中的比例方面的不同。
从表2可知,国外公务员津补贴在其收入中所占的合理比例在 20%—30%之间,而基本工资应该在70%—80%左右,而我国公务员收入中除了基本工资部分是由财政统一发放的以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种津、补贴一直没有纳入到统一发放的范围中来,也没有明确的规范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利用津补贴管理上的漏洞为公务员发放各种各样的津补贴,以此弥补公务员名义上收入的不足。[3]由此,造成了制度外收入在公务员总薪酬收入中所占比重过高,导致不同地区和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之间出现了工资水平的较大差异,形成了现在以基本工资为主的薪酬主系统与以奖金、津贴为主的薪酬辅系统倒挂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