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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预防

作者:         编辑: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2007-05-24         来源:         点击量:
团市委书记    张钊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一个不和谐的现象——青少年犯罪现象却日益加重,且犯罪向低龄化,暴力型、团伙犯罪转变。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巨大的压力和痛苦,并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一个严峻的挑战。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青少年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继吸毒犯毒和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在全国2、2亿青少年中,平均每一分钟就有一起刑事案件发生。
以莱芜市为例,2003到2005 年,全市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的人数分别为:245人、322人、438人。2004年比2003年上升了31.4%,2005年比2004年上升了36%,青少年犯罪率呈明显的增长趋势。从占人口的比例来看分别占全市人口的万分之二,万分之三,万分之三点五。
二、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1、具有贪利性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所当然地就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因而也无法完全摆脱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就消极因素而言,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市场的竞争性,使一些人为了获得利润,甚至不惜违法犯罪。有人将当前犯罪归纳为“三种手段,一个目标”。一种手段是权,利用职权,大搞贪污犯罪;其二是钱,用钱贿赂,买通关节,大干违法犯罪勾当;其三是拳,既无权,也无钱,又想发财,只好靠拳头,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追求一个目标-钱。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绝大多数为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犯罪。据吉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所1996年对吉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1992年到1995年吉林省未成年人犯罪共有3892名,涉及到7种犯罪类型,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抢劫)为2840名,占总数的72.9%。另据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统计,1993年48名少年犯中有42人犯盗窃罪,1994年56人中有40人犯盗窃罪,1995年96人中有61人犯盗窃罪,分别占同年少年犯总人数的87%、91%、63%。从犯罪动机分析,绝大多数是追求享受,任意挥霍。
     2、青少年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具有疯狂性特点。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具体表现为:(一)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有的青少年谋财害命、焚尸灭迹;有的报复杀人;有的因婚恋矛盾杀死对方;有的因邻里矛盾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如深圳市早在1989年一年之中发生该类类案件56起,死19人,伤害38人,案犯中青少年占60名,为总数的84.5%。(二)暴力抢劫。近年来,青少年抢劫犯罪已由原来的随意性向特定性方向发展,犯罪手段由原来的仅仅凭借拳脚施暴、口头危胁转向使用武器,如手持匕首、棍棒、屠刀、抢支等作案。(三)暴力强奸。这部分犯罪分子手段恶劣。例如,1994年湖南省怀化市发生的4起重、特大强奸案,犯罪分子都是挟持女子搭乘机动车到市郊偏僻失控地区实施强奸,其中搭“的士”的三起,搭三轮车一起。(四)疯狂地侵吞公款。从近年来查处的此类案件来看,这类犯罪分子不仅年龄小,犯罪数额巨大,而且往往是钱财到手,即大肆挥霍,或周游中国,或携款潜逃国外,或偷渡台港澳地区。例如辽宁鞍山市民生食品厂出纳员金某,工龄仅4年,贪污的历史劫有3年零3个月,共计贪污24.38万元。云南省大理市工商银行石如刚,21岁,竟贪污70.5万元。再如广东省东莞市的贪污犯林某某时年方19岁,贪污数额竞高达126万元。如此疯狂的攫取,实在令人瞠目结舌。
    3、青少年犯罪的组织形式具有团伙性特点。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往往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想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体。青少年违法犯罪也便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些犯罪团伙大小不一,少则三五人,多则上百人。由于青少年经验少,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员往往是在校的双差生、辍学生、流失生。这些人往往是学校的落后群体或者是由于邻里关系,或者是结识于游戏机、录放厅等低游戏场所共同的失落感、消极心理和志趣,使他们聚合在一起。因此,团伙犯罪则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有关部门调查,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约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据黑龙江省公安厅研究室对哈尔滨少管所700名在押犯调查,团伙犯罪占88.23%。其中杀人团伙占17.1%,抢劫团伙占43.75%,盗窃团伙占27.38%,强奸团伙占7.25%。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1995年1-10月份打掉犯罪团伙84个,其中未成年犯罪团伙就有79个,占94%。在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已经成为完整上意义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中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当前许多青少年犯罪团伙不仅有名称、有头目,而且有纪律,实施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团伙属于同性组成的团伙,但也有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组成的混合型团伙。有的犯罪团伙实施特定的单一类型的犯罪,但也有不少犯罪团伙实施多种类型的犯罪。犯罪团伙的精神纽带主要是"哥们义气"和性格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识、犯罪利益的相联性。他们凭借人多势众,称霸一方,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一般地说,大案要案均为青少年犯罪团伙所为。十多年来,多次"严打",团伙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历史与现实的情况表明,团伙犯罪比青少年个人实施的犯罪危险更大,并且具有相当大的腐蚀性,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要坚决予以严惩,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4、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看,具有反复性特点。青少年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例如,有的青少年犯过去只是“一面手”,通过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根据研究资料,新中国成立后的十多年间,我国青少年重新犯罪率很低,一般不到5%;到了八十年代,重新犯罪率上升到100%左右。近些年来,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不断增加,有些地方达到15%以上,甚至在20%左右。个别地区超过了30%以上。据调查,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所犯新罪往往比以前犯罪的要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特别是一些青少年惯犯、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他们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是,由于他们多次人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不仅不思悔改,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成为对社会治安具有极大危险的分子。所以加强研究重新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预防和控制重机关报犯罪率是一项极其重要任务。
    此外,就少年犯罪而言,还具有突发性、连续性、传导性的特点。突发性之所以成为少年犯罪的特点,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化,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所谓连续性,是指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所谓传导性,青少年有强烈的模仿性,然而由于他们年龄幼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易感性强。这种传导性在团伙中犯罪表现的最为明显。在团伙中少年犯常以老带新,多面手带单面手,把自己违法犯罪的“技术”、“经验”传授给新伙伴。所以,有人比喻青少年犯罪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三、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道路的危机。
1.过分宠溺的家庭   其子女的性格具有明显的任性,自我为中心的特点。有这种性格的少年,一旦介入社会生活,很容易以自私的,任性的态度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以而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
2.简单粗暴的家庭   其子女最容易形成粗暴冷酷的性格,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样“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这种少年在处理人际关系的矛盾时很容易发生粗暴的攻击行为,并由此导致违法犯罪。某市去年破获的两起流氓团伙斗殴案件中,其成员不满18岁的占80.5%,这些人大都是处在父母文化低,工作不稳定,且性情暴烈的家庭里。
3.父母形象不佳的家庭   由于父母行为不庄严,不检点,没有建立正常的权威形象,少年形成不良的性格而导致异常行为的发生。如某校一初二学生,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某建筑工地装璜用的铝合金材料,并且公然放在家中其你不仅不及时制止教育,反而将销赃来的钱供自己喝酒赌博用。这类家庭父母的不良行为,很容易对孩子产生极坏的影响,导致这种家庭的子女犯罪率偏高。
4.气氛异常的家庭   气氛异常主要是由于夫妻不合、争吵或离异,以及一方早逝所引起,由于夫妻的关系冲突或异常,因而他们很少关心子女。同时,这种家庭中的儿童由于家庭的不安定,缺乏温暖,容易形成感情冷漠、烦躁、孤独怪僻的性格。此外,这种孩子极易流浪或徘徊在街头,不愿回家,逐渐形成冷酷无情,玩世不恭的性格,长大成人后极易成为惯犯或罪犯的心理基础。
5.经济贫困的家庭   主要指城市下岗职工和经济落后农村尚未脱贫的家庭。这些家庭父母无稳定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艰难,小孩中途辍学的很多,若是家中还有一个病人则更是雪上加霜,债务累累。这类家庭很容易促使孩子很早涉足于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他们中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男的青年多半以行窃、诈骗为营业,女性则以卖淫为“职业”,而且这些人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改造教育的难度大,抓了放,放了抓,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及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崇拜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的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往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另外我们知道,优秀的文化可以提高人的思想,促使我们奋发上进。低级、庸俗的文化会腐蚀人的灵魂,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充斥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污染,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学校缺乏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是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和教育不够。
    二是法制教育缺乏,很少对学生上法制课出法制板报等进行普法教育。
三是在具体教育中联系实际缺乏,盲目的超越阶段,忽视了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满堂灌,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
    四是有些教师歧视后进生,动不动就进行所谓的“批评“,甚至是人格侮辱,极大伤害了学生的心灵,影响身心健康。
    五是市场经济的影响,有些学校周末补课的要补课费。无法参与补课,自认为低人一等,产生悲观,形成畸形心理。
六是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
七是班主任有时缺乏对本班学生的了解和关心,对学生的情况缺乏全面掌握。
(四)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歧途。
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生理发育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制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如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有的家庭经济方面与高收入的盲目攀比,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萌发不良企图。还有对社会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再有学习成绩差,受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四、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预防
1、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建设,给青少年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边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可以说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以村镇,社区为依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动的环境。经常性的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宣传等其他知识的学习,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
   3、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青少年父母应当主动对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的增强临护人应俱备的育人素质,青少年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已正已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4、社会是保障,政府应给人们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就业机会,避免待业青少年无序流动。
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势必去偷,抢等。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增加工作岗位。
    5、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让青少年在学校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在教育中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类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渗透;三要教育青少年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正,而且教师要善待学生的错误,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
    6、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各种犯罪,同时做好已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
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青少年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毒品、暴力、淫秽,营造一个青少年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7、团组织充分发挥青少年阵地先进性作用,不断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各级团组织应以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青少年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联系。要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学校,社区开展形成多样的讲座、适时的给青少年以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总之,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以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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